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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深圳市茂名商会  发布时间:2012/9/24 11:24:51   【 字体:

 【涉及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主要内容】

  1、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下发免税名单。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推荐工作,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并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关键点】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从2001年开始实施。此次文件的出台是对以往政策的延续和完善,旨在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

  2、免税主体

  能够享受免税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3、免税范围

  担保机构享受免税政策的收入范围为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4、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5、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6、免税政策的管理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进行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核推荐工作时,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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