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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我国六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
深圳市茂名商会  发布时间:2012/9/24 11:24:51   【 字体:

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国家六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涉及近6000多出口商品,其中仅纺织品、服装就提高了四次。如此高频率、大范围,并且以“提高”为主的退税政策调整过去是比较少见的。去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出口增速明显放缓,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实行的,其目的是扩大内需,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六次上调出口退税率,预计今年将增加我省出口企业退税额超百亿元。相信通过出口退税率政策的适当调整,将进一步帮助出口企业树立信心、度过难关,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江苏省国税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省国税局及时制定了“六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等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即对船舶出口企业在船舶尚未出口的情况下根据工程进度先行退税,对其他企业在出口单证没有收到的情况下先根据海关电子信息退税。

  二、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

  三、实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和当前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我省率先实行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先进行电子审核退税,事后抽查纸质凭证”的简化审核程序。

  四、努力帮扶新办和小型生产型出口企业。现行政策规定,新办和小型生产型出口企业在12个月的审核期内不予退税。我省对财务制度健全、出口退税申报正常的新办和小型生产型出口企业,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实行“按月计算、按月退税”的管理办法。

  五、合理执行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政策,鼓励有客户有市场的生产企业带动同类企业扩大出口。

  六、对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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