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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招商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深圳市茂名商会  发布时间:2013/1/28 11:24:51   【 字体: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以经信、外经贸、政管办和金融系统为主的“四位一体”招商引资管理体系。

(一)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科学规划各级工业园区,加大园区连片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不断完善市县各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推行集约节约用地。

(二)强化招商引资管理。精心策划、包装对外招商项目,不断更新、充实对外招商项目库,编印招商项目册;组织与协调各层次招商活动,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在信息和人脉等方面的优势,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强项目的跟踪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对签约项目全程跟踪与服务,促进项目尽早落地。

(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审批,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对确需急办的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创新金融服务。开展银企对接,从项目洽谈阶段开始,金融部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提供贴身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条 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以及市政管办、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驻外机构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政管办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以及市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招商办”)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审定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资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等。

市招商办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招商活动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发改局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立项工作;市经信局督促各地加快建设各级工业园区,促进工业项目落地;市财政局优先安排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市国土资源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协助项目用地征用工作;市住建局加快对建设项目属其职能范围审批事项的报建审核;市城乡规划局加快对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审批;市环保局加快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外经贸局协助做好市招商办日常管理工作,加快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市旅游局加大对旅游招商项目的策划、包装力度,配合做好茂名旅游宣传推介;市政管办负责投资服务的组织、协调、管理、督察工作,改善投资软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其余成员单位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一)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利用市外资金在茂名境内投资或增资扩股的企业。

(二)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本办法实施后为我市项目单位或招商部门提供准确投资信息,协助并全程参与项目双方的会晤、洽谈、考察、签约等活动,对市外资金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市起了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组织。

(三)招商代理。招商代理是指受市招商办委托并签订招商代理协议的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种机构。

(四)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属现代农业、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其中:现代农业项700万元人民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1500元人民币),均可申报奖励。但房地产、风电类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投资企业的奖励。

1.新建项目自建成投产或开业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如同时符合其他奖励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奖励政策计算奖励金,但不重复计算奖励金。

2.利用市外资金增资扩股的企业,市外资金占比30%以上的,自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按新增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乘以市外资金占比计算,给予奖励。如同时符合其他奖励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奖励政策计算奖励金,但不重复计算奖励金。

3.上年度列入世界财富500强境外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本市建成投产或开业后,可获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荐人的奖励。

1.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700万(含700万)~1500万人民币(含1500万元)范围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

2.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不含1500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范围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

3.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万)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7‰的比例给予奖励。

4.引进境外资金投资项目,按境外资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在比照本123点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奖励。

5.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招商代理的奖励。

受市招商办委托、成功引进项目落户我市的招商代理,在比照引荐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再追加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奖金来源

市、县(市、区、经济功能区)分别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税收属于市和县(市、区、经济功能区)分成的项目,其奖金按照分享比例由受益财政分担。

第八条  引荐人登记备案

市级项目的引荐人,应当自项目洽谈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投资方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奖励。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的奖励受理部门,自行确定。

引荐人登记后,由各级受理部门公示10个工作日,无争议的可被确定为该项目引荐人。如有争议,在20日内无法调解确认的,该项目取消奖励。

每个项目由一个引荐人登记备案并申报奖励。引荐人为多人时,视为引荐团队,应自行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比例,并推举其中一人作为引荐代表人,办理备案、奖励申报、奖金兑付等手续;该引荐代表人在填写“登记备案表”时应注明其他引荐人,并提交投资方书面证明及由其他引荐人共同签署确认书。

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多个引荐人的,需提交该项目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委托引荐代表人办理相关手续的确认书,以及该项目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够证明组织合法身份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奖励申报认定程序

(一)奖励申报及认定。

1.投资企业:

新建或增资项目,建成投产或开业后,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及认定,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2.引荐人:

所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最低标准后,引荐人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及认定,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所引进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引荐人备案登记证明;

6所引进的是外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所引进的是内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

8)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3.招商代理:

所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最低标准后,招商代理可向受理部门提出奖励申报及认定,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委托代理协议;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所引进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引进的是外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所引进的是内资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

7)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二)审查核实。受理部门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各县(市、区、经济功能区)确定的机构审核确认并出具《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

(三)奖金兑付。新建或增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达到最低标准后,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待该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奖金的兑付,根据税收归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获得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追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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